解釋:〈英〉 英格蘭法中為保護抵押人及其繼承人的權益而創設的一種定期地產權,其期限可能長達1 000年,具體做法是即使在清償債務之後也不收回抵押的地產權,而是將它交給某一受托人為抵押人及其繼承人的利益而持有。這種安排賦予作為受益人的抵押人的繼承人另一種權利,假使他所繼承的權益被證明存在瑕疵,也不會受到影響。需要指出的是,這種權利的創設不僅出現在抵押的情況下,在為償債而籌集資金,為可通過扣押而執行的地租提供擔保等情況下均可創設此類地產權。1845年的一項法令未將此適用於租地保有,1925年的《財產法》〔Law of Property Act of 1925〕則突破了這一限制,並最終通過將此類地產權融入回復地產權的做法而將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