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根據普通法,當犯有叛逆罪〔treason〕和重罪〔felony〕的人被判處死刑時,他同時也被剝奪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具體地說,有三項主要的附帶民事權利被剝奪:沒收財產;被剝奪繼承權;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這主要通過三種方式產生,即,自己服罪〔by confession〕;陪審團裁斷〔by verdict〕和被宣佈不受法律保護〔by process of outlawry〕。在英格蘭,除了被宣佈不受法律保護這種方式產生的剝奪民事權利的做法還保留到1938年以外,其他的在1870年就被廢止了。剝奪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做法也可以根據制定法來施行。一般在貴族院根據起訴書〔bill〕來提起。在美國,除了獨立戰爭後有幾個州通行過剝奪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外,幾乎不為人所知,美國的憲法禁止國會通過剝奪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許多州的憲法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