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格蘭古法) 亨利二世於1166年建立的一種不動產權益訴訟。原告向國王控告被告未經法院判決、不正當地〔unjustly and without a judgment〕侵佔了他自由保有的地產,如果這一控告迅速及時,國王會簽發給爭議土地所在郡郡長一令狀,命令其召集附近12位自由民組成咨審團,查看爭議的土地並在王室法官下次巡迴至該郡時向其報告咨審團的裁決,如果原告控告屬實,即恢復其佔有權。如果有可能,原告還可以在土地被侵佔後的4天內自己恢復佔有權。該令狀只適於被侵佔者與侵佔者之間,而不適用於他們的繼承人,且不裁定所有權。原告須在一定時效內提起,被告也不允許以未出庭請求寬恕〔essoins〕來拖延。這一程序只適用於王室法院。 → petty assize; Assize of Clarend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