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英〉 古代用來指稱一些立法文件,如「Assize of Bread」、「Assize of Clarendon」、「Assize of the Forest」等。 (2)〈英〉 「assize」源於拉丁文「assideo」,意為「坐在一起」〔sit together〕,後來的巡迴陪審可能即源於此。亨利二世時代的一項法令規定,在有關土地佔有和地產權利〔seisin and title to land〕的訴訟中,可以由郡長召集本郡4名騎士,由他們和他們所挑選的12名知情人共同組成16人的咨審團經宣誓後回答法官的提問和向法官陳述實情。這種訴訟、程序及咨審團組織均可稱為「assizes」。在這一類訴訟中,有些訴訟的名稱來源於爭議的客體,如「共牧權之訴」〔assize of common of pasture〕;但更多的則來源於爭議的起因,如「新侵佔之訴」〔assize of novel disseisin〕等。《大憲章》〔Magna Carta〕規定,新侵佔之訴和收回繼承地之訴〔assize of mort d'ancestor〕應在爭議地產所在郡開庭,為此皇家民事法庭每年都要向各郡派出巡迴法官〔justices of assize〕前往主持開庭。後來1285年《初審條例》〔Statute of Nisi Prius〕規定,巡迴法官應當在案件發生地聽審案件,然後將陪審團的裁決送回威斯敏斯特以供中央法庭作出判決,這樣在巡迴法官面前進行的民事訴訟被稱為是在巡迴法庭開庭〔to take place at the assizes〕。巡迴法官每次派出時都會得到王室的委任狀,普通委任狀每年兩次發給高等法院的法官,一般是每一巡迴區派出兩名法官;特別委任狀是針對特定事項而發給特定法官的。過去巡迴法官的委任狀分為獨立的四種:1刑事聽審委任狀〔commission of oyer and terminer〕;2提審囚犯委任狀〔commission of gaol delivery〕;3巡迴初審委任狀〔commission of nisi prius〕;4治安委任狀〔commission of the peace〕。另外曾經還有一種被稱為巡迴審判委任狀〔commission of assize〕,它指令法官依據巡迴審令狀〔writ of assize〕為地產被非法侵佔者等提供救濟,後來這些令狀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驅逐之訴〔action of ejectment〕。基於王室的特別委任,巡迴法官又被稱作巡迴專員〔commissioner of assize〕。除米德爾塞克斯郡〔Middlesex〕外,整個英格蘭和威爾士分為若干巡迴區〔circuits〕,每年巡迴審分為四個開庭期,即冬季、復活節、夏季和秋季。依據1971年《法院法》〔Courts Act〕,所有的巡迴法庭均已被取消,相關的委任狀也已停止簽發,原來巡迴法庭的民事業務為高等法院所承接,後者可以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任何一個地方開庭;相應地原來與巡迴法庭相關的官職亦被取消;其刑事業務則轉給了刑事法庭〔Crown Court〕。 (5)〈蘇格蘭〉 由15名男子組成,協助法官聽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