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拉〉 (羅馬法) 是訴訟當事人不服下級法官的判決而要求上級法官審理的手段。該上級法官通常是任命該案第一審法官的人。這一制度並不是在共和國時期建立的,而是君主制時期出現於非常程序〔cognitio extra ordinem〕中。上訴可以採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出,庭審法官有義務用書面報告的形式把有關的事實材料移交給上級法官。上訴審在提出新證據的情況下開庭。優士丁尼〔Justinian〕對上訴程序曾進行改革,確定除軍政長官〔praetorian〕所作判決外,所有判決皆可上訴。後來,上訴一詞既包括「上控」〔provocatio〕,即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上訴;也包括對法官做出的行政判決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