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美〉 在公共場所相互鬥毆而引起公眾驚嚇、害怕從而擾亂社區安寧的行為。本罪構成的地點要件是公共場所。如果在非公共場所斗毆,則按毆擊〔battery〕定罪。構成本罪的另一要件是相互鬥毆。如果一人非法攻擊另一人,另一人出於防衛而還擊,那麼攻擊者定毆擊罪,防衛人無罪。有些州將這一行為納入破壞社會治安罪〔breach of the peace〕之中。 (2)〈英〉 指至少有一人參加的攜帶凶器或用拳毆擊的非法鬥毆行為;或由一人或多人以暴力威脅引起公眾恐慌,但實際上並無暴力實施的行為。鬥毆罪必須以引起恐慌且造成事實上的混亂為條件,僅存在侮辱或威脅性的言語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