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美〉 1某些司法區的制定法要求上訴人提交的宣誓書,以說明其提起上訴並非旨在拖延訴訟。在有些司法區,善意宣誓書也適用於對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的判決提出的上訴;2某些司法區的制定法規定,作為提出和登記〔filing and recording〕動產抵押的前提條件,要求抵押人或其代理人或律師提交宣誓書,說明其提供抵押是誠實的,沒有欺詐、阻礙或拖延債權人的意圖。根據《統一擔保法典》〔Uniform Security Code〕,對擔保協議〔security agreement〕和財務狀況陳述〔financing statement〕則都不需要提交宣誓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