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ocate-General,(1)王室首席法律顧問<br>(2)(歐洲共同體法院)法務官,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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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Advocate-General,(1)王室首席法律顧問
(2)(歐洲共同體法院)法務官
中文:(1)王室首席法律顧問
(2)(歐洲共同體法院)法務官
解釋:(1)〈英〉
通常稱為Queen's Advocate,通過特許狀〔letters patent〕設立,為王室的首席法律官員,其在海事法院和教會法院中的職責是就民法、教會法和國際法方面的問題向王室提供咨詢意見。該職位從未被正式廢除,但自1872年起便一直空缺。在1857年律師公會〔College of Advocates〕被廢除之前,其人選全部來自該公會。
(2)系法院成員,但不是法官,負責就提交法院裁決的事項向法官提供經其詳盡論述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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