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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admission by party-opponent,對立當事人的承認
中文:對立當事人的承認
解釋:根據美國《聯邦證據規則》〔Fed.Evid.R.〕第801條(d)(2)款,若該陳述是作為對該方當事人不利的陳述提出的,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時,則不屬於傳聞〔hearsay〕:1是該當事人自己的陳述,以其個人或代表人資格作出;2該當事人已表明接受或相信其真實性的一種陳述;3是由當事人授權的人所作的相關主題的陳述;4該當事人的代理人或僱員在代理或受雇期間對代理或受雇範圍內事項所作的陳述;5由當事人的同謀者在同謀期間所作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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