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法院對海事案件所擁有的管轄權或裁判權。在英格蘭普通法中,海事案件包括船舶碰撞、救助報酬請求、海軍特權〔droits of Admiralty〕、船舶佔有、押船貸款〔bottomry〕與押貨貸款〔respondentia bonds〕、船員工資請求等方面的案件,而有關的制定法又將其範圍擴展至拖船費請求、貨損索賠、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從海盜處奪回被掠的財產的權利以及向不當懸掛不列顛國旗的本國船隻罰款的權力等方面。在蘇格蘭,海事管轄權同普通法上的民事管轄權一樣,由最高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和郡法院〔Sheriff Court〕行使,並由相同的法官裁判。在就船舶或船上貨物提起訴訟時(不論其訴因是否與海事有關),或在管轄權已明示由具有海事管轄權的法院行使的場合,最高民事法院和郡法院享有海事管轄權。在此種訴訟中,這些法院必須依照為蘇格蘭和英格蘭所通用的一般海事法行使審判權。在美國,聯邦憲法及制定法對聯邦法院的海事管轄權範圍未作規定,而由法官在司法實踐中依具體案情確定,但原則上聯邦地區法院對所有發生在領海以內、包括五大湖及可航內河中的海事案件——無論刑事的或民事的——均擁有排他的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