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在美國,指區別於純粹的行政機關,有權對相關問題進行審理,行使一定司法職能的行政機關。在英國,指在法院之外,由法律規定設立,用以解決行政爭議以及公民相互間某些與社會政策密切相關的爭議的特別裁判機構。英國的行政裁判所在組織上與行政機關相聯繫,不屬於普通法院系統,但它又與行政機關保持獨立。由於英國的行政裁判所往往是議會立法時為解決執行這種法律的爭端而設立,因而各行政裁判所之間在組織、程序規則等方面缺乏系統性。依1958年《行政裁判所和調查法》〔Tribunals and Inquiries Act〕設立了一個裁判所委員會〔Council on Tribunals〕,負責對行政裁判所進行總體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