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指由債權人、遺囑執行人〔executor〕、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或與遺產有利益關係的任何人(如繼承人、受遺贈人、最近的親屬〔next-of-kin〕等)在高等法院衡平分庭提起的,以保證對死者遺產進行適當管理的訴訟,可以令狀〔writ〕或初始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開始。若法院受理後發出一般遺產管理令〔order for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the estate〕,則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personal representatives〕未經法庭批准不得行使權力。債權人也不能起訴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要求其還債。在以前,所有的案件中都要求提供遺產管理保證書,但1972年以後,法庭可以要求遺產管理人提供保證人,對遺囑執行人則不要求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