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包括1548年《公禱書法》〔Book of Common Prayer Act〕,1551年《公禱等事項統一法》〔Uniformity of Common Prayer,etc. Act〕,1558年《統一法》〔Act of Uniformity〕,1662年《統一法》。1662年的法律詳細規定大小教堂或其他公共禮拜處所進行禮拜等活動時,神職人員須使用該法律所載的《公禱書》。但該法已確認以前的三部法律關於公禱書的規定,且在1872年的《修正統一法》〔Act of Unifomity Amendment〕的定義中亦將該三部法律的此項規定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