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指將大不列顛〔Great Britain〕各部分聯合的幾部議會立法中的一部。具體指:11535年《威爾士法律法》〔Laws in Wales Act〕,該法規定威爾士與英格蘭合併,並且前者受英格蘭法〔English Law〕的約束;21800年《與愛爾蘭聯合法》〔Union with Ireland Act〕,該法廢除了愛爾蘭議會,並將愛爾蘭並入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之中;3它也用於1707年與蘇格蘭的聯合〔Union with Scotland〕,但這實際上是一種誤解,因為1707年的聯合併非通過議會制定法,而是通過蘇格蘭和英格蘭議會各自議會立法所批准的條約來實現的,根據該條約,雙方各自解散,成立只有一個議會即大不列顛議會〔Parliament of Great Britain〕的大不列顛新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