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1701年制定的一項法律。該項法律規定:1在威廉三世〔William Ⅲ〕和安妮公主〔Princess Anne〕(後為安妮女王)無後嗣去世後,王位應由漢諾威的女選候索菲婭〔Sophia,Electress of Hanover〕及其新教徒後嗣繼承;2國王必須是依現行法確立的英格蘭國教〔Church of England〕的教徒,如果他成為羅馬天主教徒或與羅馬天主教徒結婚,即應退位;3法官應在品行良好時期能擔當職務(不復如先前隨君主意志而定去留),並付給固定薪俸,但根據議會兩院的提議〔address〕,可以解除法官職務;4加蓋英格蘭國璽〔Great Seal of England〕的赦免〔pardon〕不能作為彈劾〔impeachment〕的抗辯理由;5關於在英格蘭法官任期已由1925年《司法組織法》〔Judicature Act〕和1971年《法院法》〔Courts Act〕等法律規定,但在1959年後任命的所有聯合王國高級法院法官屆75歲時必須退休,該規定見諸於1959年《司法退休金法》〔Judicial Pension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