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 of Parliament,議會立法,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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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Act of Parliament,議會立法
中文:議會立法
解釋:〈英〉
亦稱制定法〔statute〕。它指英王經上議院和下議院建議和同意所制定的法律。在1911年以前,議會立法必須無例外地由英王經議會中的上議院神職議員和世俗議員〔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及下議院議員建議和同意制定。根據1911年《議會法》〔Parliament Act〕的規定,在該法規定的某些情況下,無需上議院的同意,英王和下議院即可制定某項議會立法。1949年《議會法》對1911年《議會法》修訂後規定:1上議院在一個月內對下議院遞呈的財政法案〔money bill〕既未修正又不通過,只要該法案經英王御准〔Royal Assent〕,無需上議院同意即成為議會立法;2對非財政法案或包含將議會任期擴展至5年以上條款法案以外的法案,如果下議院在連續兩屆會議(不管是否為同一議會)皆予通過而上院皆予否決的,只要該法案經英王御准,無需上議院同意也成為議會立法;但是該議案在下議院一次會議二讀的日期與其在下議院二次會議通過的日期之間必須間隔一年,而且在二次會議中也應引入修正條款。根據現代王室出版商〔Queen's Printer〕的分類,議會立法可分為:1通行公共法律(具有普遍適用性且為司法部門所認可);2地方性法律,其中某些是公共法律,而某些則可以宣佈為非公法性的;3私事法律,包括涉及個人的。根據1962年《議會立法編號和引用法》〔Acts of Parliament Numbering and Citation Act〕的規定,自1963年開始,議會立法按其通過的歷年〔calender year〕確定律目〔chapter nu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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