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essory,(1)附屬物;從物<br>(2)附件;零件<br>(3)從犯,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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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accessory,(1)附屬物;從物
(2)附件;零件
(3)從犯
中文:(1)附屬物;從物
(2)附件;零件
(3)從犯
解釋:(1)作為裝飾或使其更完美而結合在另一物之上的物;作為附屬或從屬而與另一物結合在一起的物。
(2)一部機器或工具上的從屬工作部分,如汽車的風擋刮水器。
(3)幫助實施犯罪行為者。從犯又分為事前從犯〔accessory before the fact〕和事後從犯〔accessory after the fact〕。在美國,大多數州一般只對重罪的從犯追究刑事責任。在英格蘭,以前只在重罪上對主犯和從犯有所區分,但在叛逆罪中,所有的參與者都是主犯。在輕罪中,在重罪中會是事前從犯的被視為主犯;而在重罪中會是事後從犯的則不視為犯罪,除非有事實證明構成了實質上的犯罪。1967年《刑法》〔Criminal Law Act〕頒布後,共同犯罪人一般只劃分為主犯和同謀犯。在蘇格蘭,主犯與從犯的區別,只在於主要參與與輔助參與之分,在刑事責任上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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