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指一方當事人將自己的債權全部(而非部分)轉讓給他人,結果使轉讓人對此不享有任何權益,受讓人無須與轉讓人聯合即可單獨起訴債務人。以抵押方式或信託方式進行的轉讓可以構成絕對轉讓。1873年《司法組織法》〔Judicature Act〕第25條(現已為1925年《財產法》〔Law of Property Act〕所替代)規定,合法債務或權利動產〔chose in action〕的所有人有權將其合法權利轉讓,但須以由轉讓人簽字的書面方式進行絕對轉讓。它區別於附條件的轉讓〔conditional assignment〕或單純的擔保〔char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