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ence for seven years,失蹤七年,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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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absence for seven years,失蹤七年
中文:失蹤七年
解釋:指某人離開其住所或經常居住地持續達7年,且沒有可解釋的理由。在英國法中,某人在其配偶失蹤達7年後(至第二次結婚日),又與他人結婚,並且不明知其配偶尚存於世,則其不構成重婚罪〔bigamy〕。但是,除非在此之前作出推定死亡的判決〔decree of presumption of death〕,否則在其配偶實際生存的情況下,該第二次婚姻是無效的。根據1973年《婚姻案件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與《住所和婚姻程序法》〔Domicile and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ct〕,在任何推定死亡與解除婚姻程序中,婚姻一方當事人持續離開申請人達7年或7年以上,且申請人並無理由相信其仍然生存的,則可將之作為其死亡的證據,除非有相反證明。但在某些情況下,例如該人最後被發現處於重大事故中或在即將下沉的船甲板上等,則在7年期滿之前即可推定其死亡。在美國,推定死亡亦須以持續失蹤達較長時間為條件,通常為7年。
→ presumption of death; seven years' abs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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