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2)指國王或政府高級官員自願放棄其職位。退位與辭職〔resignation〕不同,後者是指某人將其由他人所賦予的權力、職位交還他人,例如下級向上級辭職即是交還權力。在英國歷史上發生有多起國王退位事件,例如1688年詹姆斯二世〔James Ⅱ〕根據《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而退位。但現在英王退位須依議會法律才能生效,例如愛德華八世〔Edward Ⅷ〕於1936年退位即是依據當年的《陛下退位聲明法》〔His Majesty's Declaration of Abdication Act〕。此外,非自願辭職亦以該術語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