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拉〉 其拉丁文原義即為解除婚姻約束〔from the bond of matrimony〕。它源於教會法,表示該判決〔decree〕具有完全解除婚姻的效力。在宗教改革之前,僅因該婚姻事先存在宗教上的障礙而致本身無效,方可作出解除婚姻關係的離婚判決;此後至1857年建立離婚法院並引入司法程序之前,在英格蘭僅以通姦為由方可獲得該種離婚判決。蘇格蘭在宗教改革之後,通過普通法與1573年的制定法,規定可以通姦與遺棄為由作出該種離婚判決。 → divorce a mensa et thoro; divorce a vinculo matrimon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