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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司法特考三等行政執行官考試簡介

三等行政執行官工作內容

行政執行官就是從事行政上的強制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行政執行官係從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而所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之:1.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2.罰鍰及怠金;3.代履行費用;4.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行政執行官工作內容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與移送機關就執行相關事宜協調、聯繫,對異議人聲明異議為處理,並就符合法定要件之義務人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等事項。

其實行政執行官的業務並非是行政執行法修正後所創,在行政執行法未修法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是由地方法院「財務法庭法官」依強制執行法辦理,但因以往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案件數量龐大,使得法院積案日多,嚴重影響執行效能,為強化執行績效及在理論面上行政機關應有其自主執行力,故將過去移送普通法院財務法庭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部分,改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為之。

綜上所述,行政執行官的工作與職權與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大致相同,民事執行處法官所能調的資料、所能請求的協助,基本上行政執行官都可享有 ( 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規定準用強制執行法 ) ,唯一不同的是行政執行處為拘提管收時,須先經法院裁定准許 ( 行執法第 17 條、憲法第 8 條、釋字 392 號 ) ,故行政執行官於行政執行處的地位相等於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的法官,而許多人常誤以為行政執行官係隸屬於行政法院之下,其實不然,行政執行官並不是「配屬」於「行政法院法官」 ( 與檢察事務官配屬於檢察官不同 ) ,每位行政執行官下面配有數股執行書記官及執行員,且其係屬於法務部,而非隸屬於司法院。

行政執行官分發與福利

關於受訓與分發

行政執行官考試口試錄取之後,還要接受為期一年的訓練,相較於其他公務員的訓練期間來說是僅次於司法官的,因行政執行官所從事的係相等於民事執行處法官的工作 ( 牽涉到限制人民權利 ) ,故要求較為嚴格,,選填志願後分發至所選行政執行分署接受實務訓練,並於其指定日期自行前往報到,在實務訓練期間,行政執行署會發函至各行政執行處通知錄取人集中受訓,所謂集中受訓係所有錄取人員於其指定地點集中接受法律課程之專業訓練,期間共 4.5 個月,故行政執行官之受訓係 5 個月專業訓練及 7 個月實務訓練,共計 1 年,也就是說需於 1 年後且訓練成績及格始可拿到考試及格證書,於此時才算真正取得行政執行官資格,成為國家正式公務員,薪資福利介紹
本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採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29】,摘錄彙整如下:

等級 俸額 專業加給 合計 備註
三等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者
升正式之後專業加給可領八職等起
本表僅供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或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26,210 元 約 72,440 元 約 98,650 元

承上所述,行政執行官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既與民事執行處法官的工作內容相同 ( 僅係公、私法性質不同 ) ,故於正式取得行政執行官資格後,其待遇相當優渥約可領9~10 萬元,且其剛考上所占職等亦高於一般公務人員,依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規定,其所占職等係從薦任 8 職等起跳 ( 較高考、檢察事務官、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為高;請對照法院組織法 ) ,又一般人都知道司法官的工作繁重,而行政執行官所處理之案件性質雖較法官單純 ( 純粹強制執行 ) ,但其案件量卻遠遠超越民事執行處,以第一類行政執行處來說 ( 如:台北、高雄 ) ,以目前行政執行官人數計算,每個行政執行官每個月的案件約上萬件,雖然執行案件不似民、刑事案件複雜,但想想「每天」有成堆公文等著行政執行官蓋章 ( 光蓋章都蓋不完 ) 及上百個案件的執行程序等著行政執行官審核,由此可知,行政執行官的工作雖「單純」但「並不輕鬆」。

分發與受訓

選填志願時間表
  1. 考試放榜日期:隔年 1 月
  2. 錄取通知函預計榜示後 3 天內寄發
  3. 以書面(紙本)方式選填志願,並以公文通知分配結果。
訓練機關 專業訓練:由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專業訓練機關辦理。
實務訓練:由行政執行署指定之分署負責辦理。
訓練期間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1 年,專業訓練期間為 2 至 4 個月,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訓練重點 行政執行官之訓練方針,在深入研習一般法律理論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實務等課程
訓練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

結語 行政執行官工作之目的並不僅僅係充實國庫收入,而係攸關公權力能否伸張,若行政法規所規定之行政罰鍰(如交通違規罰單)未能貫徹執行,形同虛設,即會造成不公平之狀態,試想,有人罰單不繳而未受到應有制裁,而自己卻認份繳納,此時心中作何感想?故行政執行是國家為完成行政目的,實現公權力的最後方法,係健全法治以達到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強制執行的工作極具挑戰性,依目前國家的財政狀況來看,行政執行官的工作是目前法務部的重點工作,又行政執行官於行政執行署等同於法官的地位,絕對讓法律人有很大的空間發揮,相信係法律人除了當司法官、律師外的另一個很好的選擇,勉勵有心從事行政執行官工作的人,要秉持著不輸給司法官的使命感,共同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盡心!

※ 以上考情資訊僅供參考,惟實際仍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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