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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職組 | 職系 | 類科 | 應考資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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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經建 行政 |
經建 行政 |
經建行政 公職律師 |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領有律師證書及領證後任職律師事務所或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二年以上律師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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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環 保行政 |
衛生 行政 |
衛生行政 公職律師 |
考試規則第三條: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經建行政公職律師及衛生行政公職律師等類科,得採筆試與口試方式。考試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口試依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考試規則第七條: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除經建行政公職律師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70%,口試成績占總成績30%外,其餘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80%,口試成績占總成績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類科 | 第一試為筆試, 免列考普通科目 |
第二試為個別口試 (口試與英文口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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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行政 公職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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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 公職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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