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公職考試高普考高考公職律師應試科目與成績計算
高考公職律師應考資格
類別 職組 職系 類科 應考資格表
行政
經建
行政
經建
行政
經建行政
公職律師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領有律師證書及領證後任職律師事務所或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二年以上律師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2.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3.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衛生環
保行政
衛生
行政
衛生行政
公職律師
( 本項考試其應考資格須以考試院公告為準 )

考試規則第三條: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經建行政公職律師及衛生行政公職律師等類科,得採筆試與口試方式。考試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口試依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考試規則第七條: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除經建行政公職律師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70%,口試成績占總成績30%外,其餘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80%,口試成績占總成績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高考公職律師應考科目及成績計算
類科 第一試為筆試,
免列考普通科目
第二試為個別口試
(口試與英文口試)
經建行政
公職律師
  1. 國際經貿法規與兩岸投資法令及實務
  2. 國際經貿法律英文
  1. 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 70% ,
  2. 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總成績 30%
    (口試占 10% ,英文口試占 20% )
衛生行政
公職律師
  1. 國際衛生貿易及國際醫藥衛生法規
  2. 大陸政策及兩岸相關法規
    (包括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及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1. 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 80% ,
  2. 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總成績 20%
    (口試占 10% ,英文口試占 10% )

( 本項考試其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方式須以考試院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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