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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職律師考試介紹

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之後,考選部函請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檢視現行業務現況及用人情形,評估有無增列以執業證書及工作經驗之需求,經彙集各機關之建議,為協助機關正確適用法令,保障人民權益,落實第一線依法行政,擬新增經建行政公職律師及衛生行政公職律師二類科。

依據考試法第十九條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條件,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外,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類科需要,增列下列各款為應考資格條件:

  1. 提高學歷條件。
  2. 具有與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或訓練並有證明文件。
  3. 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

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其職務依法律規定或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之需要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者,應具有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其審核標準,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各種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應經審查,審查人員資格、審查內容、退補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增設「公職律師」除了未來各用人機關將有機會進用已具有專門職業證照及工作經驗之專業人力,也能有效提升公務體系之整體人力素質,這些具律師證照的公務員,在任事用法上,更能依法行政,減少官民糾紛與訴訟,且因具備法律專業來處理公務,面對長官或外界違法干預,也較能為人民權益把關。

過去考上律師執照就等於拿到金飯碗,但在律師錄取率提高到 10.89% 、每年錄取近千人後,找不到工作的流浪律師愈來愈多。不過考選部長董保城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修法絕非為解決律師過剩,是解決教用落差。律師全聯會、民間司改會均贊成考選部設立「公職律師」,認為可有效解決「流浪律師」的問題,而公職律師主要是減少無謂的行政訴訟,對現有律師衝擊不大。而分配在政府第一線服務的公職律師,可以有效降低民怨,減少民眾訴願、訴訟案件,節省政府委託律師打官司的費用。

現行法律系學生報考法制職系錄取後,多分發到各機關法務局處、訴願會等,辦理法制、調解、法律諮詢、訴願審議、國家賠償、消費者保護及庶務等相關業務,缺實務經驗,加上目前兩岸交流頻繁,談判人員需求量增加,招考具備律師證照的國際經貿人員,成為迫切課題。經貿談判由於涉及簽訂條約、備忘錄等文件,往往需要頭腦清楚、邏輯判斷能力強的法律人才,幫忙檢視條文。以往政府單位有需要時,常會向律師事務所等外界求助,未來招考公職律師,相關單位在處理國際經貿談判時,就可找公職律師當參謀。而招考時用人機關可依照業務需要,要求應考人應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及相關工作經驗;一方面為了避免無照審有照,另方面也讓擁有相關工作經驗的專技人員,不必像一般報考人一樣準備這麼多考科。

考選部已經在 103 年 1 月 21 日於考選部網站公布修正草案預告表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 卓見。 未來有可能開放 民眾報考公職律師,一般高普考「經建行政」及「衛生行政」的報考人,需應考 2 科共同科目、 6 科專業科目,但有二年工作經驗的公職律師,考量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已設置之專業性質相近類科差異性,及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資格者,其執業能力業經國家考試之衡鑑且有若干年工作經驗,並注重未來於公務機關服務後相關專業法規之運用能力,應試專業科目酌減為二科,並以列考相關專業法規為重點。但依照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新增類科得於考試舉行兩個月前公告即可,有心準備「公職律師」考試的同學請提前準備。而高點律師司法官班在法律課程輔導上,一向受到眾多法律人肯定及信任,高點・高上將會開辦「公職律師」面授及函授的輔考,歡迎想要上榜的考生可以來電洽詢開課事宜。

公職律師之轉調限制

考試規則第十一條: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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