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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2號
公佈日期:2011/11/04
 
解釋爭點
子女滿20歲於大陸地區未經認可學校就學,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違憲?
 
 
解釋要旨
財政部 84 年 11 月 15 日 台財稅第 841657896 號函釋,限縮所得稅法之適用,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理由如下:

1.上開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扶養年滿 20 歲在校就學子女,得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並未以該子女在臺灣地區就學者為限。
2.子女前往大陸地區求學,如確有就學之事實,所就讀者為當地權責機關認可之正式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即堪認係在校就學。
3.教育部對大陸地區學校學歷之認可,與上開所得稅法規定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立法意旨及適用對象不同,兩者並無正當合理之關聯,自不得作為所得稅法認定是否在校就學之標準。
是上開財政部函釋,限縮所得稅法之適用,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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