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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2號
公佈日期:2011/11/04
 
解釋爭點
子女滿20歲於大陸地區未經認可學校就學,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違憲?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一00年十一月四日舉行之第一三八一次會議中,就簡繁勝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五七六號判決,(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八三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0二三二五號及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五七八九六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六九二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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