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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2號
公佈日期:2011/11/04
 
解釋爭點
子女滿20歲於大陸地區未經認可學校就學,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違憲?
 
 



二、湯德宗大法官提出,李震山大法官加入之協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本件多數意見從「形式」審查,宣告財政部解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在校就學」之函釋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而「違憲」,實際乃以自己之法律解釋取代財政部之法律解釋。本席對其論理及結論,俱難贊同,爰提出不同意見書。

要旨

內容

多數意見未能證立系爭函釋何以違憲

  1. 系爭函釋並未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本件之癥結實際並非法律(所得稅法)關於「租稅構成要件」有所欠缺,而是多數大法官不認同財政部就法律所規定的「租稅構成要件」中的「稅基」(「在校就學」免稅額)的解釋(系爭函釋)。
  2. 系爭函釋未必違反多數意見設想的立法目的
    多數意見雖「設想」出兩個立法目的(「重視子女教育」及「納稅能力考量」),但因均非絕對之目的,尚難謂系爭函釋違反該「立法意旨」。尤其,所謂「在校就學」在臺灣地區亦有限制(限具有正式學籍之正式學校),並不違反前揭「立法意旨」;何以對在大陸地區學校有所限制,即屬違反前揭「立法意旨」?
  3. 系爭函釋並未違反「一般法律解釋方法」
    系爭函釋,其內容並未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蓋限制須就讀於「學歷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並未超出一般人關於「在校」二字所理解的文義範圍。 系爭函釋毋寧在限縮「在校」二字的文義範圍 -- 限制僅「學歷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才能列報免稅額;而非所有大陸當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的大陸地區學校,更非所有大陸地區學校,皆許列報免稅額。「限縮解釋」容有目的考量,法院可以審查該目的是否正當,然指責系爭函釋的限縮解釋「逾越」法律解釋範圍,恐有誤解。

系爭函釋合憲與否須作實質審查,才能判斷

  1. 主管機關解釋法律的「函釋」除顯然違法者外,法院原則上應予尊重
    本件前揭多數意見表面上宣告系爭函釋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實際上乃以自己對於原因條文「在校就學」的解釋 -- 只需就讀當地政府權責機關認可之大陸地區正式學校,取代主管機關(財政部)對於原因條文「在校就學」的解釋(函釋) -- 須就讀於學歷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此舉已然涉及微妙而重要的憲法問題:國家權力部門(司法與行政)間,按「權力分立原則」 (doctrin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應如何「相互尊重」(含「司法自制」)?或者說,法院按照「功能最適」理論 (funktionell- rechtlicher Ansatz) ,應如何選擇適當審查基準 (appropriate standards of judicial review) ,俾對主管機關所作的法律解釋給予適度的尊重?
  2. 本件應以「合理審查基準」審查系爭函釋之差別待遇有無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本件系爭函釋(相對於「對照函釋」)所為之差別待遇,本席以為應適用「低標」(合理審查基準)進行違憲審查,理由如下:
    1) 兩岸關係錯綜複雜,互動密切,詭譎多變,允宜給予行政(主管)機關較大空間,俾能掌握機先,嗣應時需。
    2) 基於「功能最適」考量,司法機關既不似立法機關擁有直接民意基礎,且能直接解釋法律(在法律中直接定義重要的法律用語);亦不似行政機關擁有間接民意基礎(尤以總統民選後為然),並具備專業知識 (expertise) 與業務熟稔;而僅能在個案中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探求法律規範意旨,故而對於主管機關所作的法律解釋,除有明顯違法之情事外,應儘量尊重。
    3) 本件所涉殆僅「經濟事務」(所得稅免稅額之列報扣除),屬「財產權」之平等保障範疇,與「人身自由」或「人性尊嚴」等應適用「高標」審查之人權,並無直接關連。
    4) 本件並非以「無可改變的人身特質」 (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 ,例如種族、膚色、出生地等,為基礎所為之差別待遇,從而無需升高審查基準。
    5) 本件所謂「被歧視者」(有成年子女在大陸地區「在校就學」之納稅義務人)要非所謂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 (discrete and insular minority) ,從而無需法院提升審查基準,以協助打通可能阻塞的政治參與管道。
    又,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 之特殊規定,本件應採「低標」中之「中低標」(即「基本合理性」 basic rationality ) 審查基準。亦即,除非聲請人能夠證明(成功舉證)系爭函釋全然出於恣意 (wholly arbitrary) ,無從設想任何合理之理由而實施差別待遇,法院即應尊重主管機關所作的解釋(函釋)。本案未曾舉行言詞辯論,亦未函詢主管機關說明採取系爭差別待遇的理由,惟依卷附資料 似已堪認定聲請人未能舉證系爭函釋何以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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