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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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0/12/24 |
解釋爭點 |
勞保現金給付未於收到申請之十日內發給不加計遲延給付利息,違憲? |
案情摘要 |
1. 聲請人之配偶郭 ○ 雄於 民國 87 年 8 月 21 日 死亡,聲請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4 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經勞工保險局 ( 以下簡稱勞保局 ) 依當時有效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認郭 ○ 雄生前服務之俍 ○ 公司積欠保費,所屬員工自 86 年 9 月 30 日 起全體退保,而拒絕給予勞工保險給付。嗣聲請人聲請釋憲,本院大法官於 92 年 11 月 14 日 作成釋字第 568 號解釋,認為上開施行細則以投保人積欠保費將被保險人退保,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而違憲。聲請人據該解釋提起再審,勞保局乃重新核定,同意回復郭 ○ 雄被保險人資格至死亡日止,並於 93 年 3 月 2 日 核定給付。 2.聲請人主張依據 85 年 9 月 13 日 修正發布之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7 條規定,勞保局遲至 93 年 3 月 2 日 始?付,應加計遲延利息。勞保局則以無遲延情事,拒絕其請求。聲請人歷經行政爭訟,經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654 號判決駁回確定,爰聲請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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