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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2號
公佈日期:2010/02/12
 
解釋爭點
管理外匯條例等攜外幣出入境未申報應沒入規定違憲?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99年2月12日舉行之第1352次會議中,就:
(一) 張○居為管理外匯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11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28號裁定,所適用之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第24條及財政部中華民國92年3月21日台財融(五)字第0925000075號令,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二) 黃○華為管理外匯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959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171號裁定,所適用之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第24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三) 林○楨為管理外匯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0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 院97年度裁字第12號裁定,所適用之管理外匯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67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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