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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1號
公佈日期:2010/01/29
 
解釋爭點
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違憲?
 
 
解釋要旨
1. 分別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設定抵押權後,共有物經分割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25條及第868條規定參照)。
2. 於分割前未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於分割後,自係以原設定抵押權而經分別轉載於各宗土地之應有部分,為抵押權之客體。是強制執行時,係以分割後各宗土地經轉載抵押權之應有部分為其執行標的物。
3. 於拍定後,因拍定人取得抵押權客體之應有部分,由拍定人與其他共有人,就該不動產全部回復共有關係,其他共有人回復分割前之應有部分,經轉載之應有部分抵押權因已實行而消滅,從而得以維護其他共有人及抵押權人之權益。
4. 準此,中華民國90年9月14日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之規定,符合民法規定之意旨,亦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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