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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37號
公佈日期:1994/02/04
 
解釋爭點
財政部就逃漏營業稅款概予追繳及處罰之函釋違憲?
 
 
解釋文
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至二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依此規定意旨,自應以納稅義務人有虛報進項稅額,並因而逃漏稅款者,始得據以追繳稅款及處罰。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六日台財稅字第七六三七三七六號函,對於有進貨事實之營業人,不論其是否有虛報進項稅額,並因而逃漏稅款,概依首開條款處罰,其與該條款意旨不符部分,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旨,應不在援用。至首開法條所定處罰標準,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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