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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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1/07/30 |
解釋爭點 |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是否違反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是否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職業自由及藝術表現自由? |
重點提示 |
要旨
人民得充分表現藝術之自由,屬於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表現自由之範疇,亦屬具有高價值之言論,應受憲法高度之保障 內容
要旨
系爭規定一、二及三違反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 內容
要旨
系爭規定一、二及三就街頭藝人資格能力之限制,侵害職業選擇自由;就公共空間之使用限制,尚與比例原則無違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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