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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4號
公佈日期:2020/08/28
 
解釋爭點
1.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第9條第8款規定是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2.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是否侵害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3.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是否侵害憲法保障之平等權?
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2年10月11日國健菸字第1029911263號函說明二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要旨

系爭規定三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內容
  1. 系爭規定三之目的係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此等目的所追求之公共利益,不僅正當,甚至已屬重要。至系爭規定三就菸品業者部分有上述限制,於此範圍內,雖係以表意人之身分為分類,然非應從嚴審查之分類。
  2. 另各類食品、菸品、酒類商品等,對於人體健康之影響層面有異,難有比較基礎。
  3. 故系爭規定三基於菸品業者之身分所為之分類,與追求國民健康之目的間有合理關聯。
  4. 系爭規定三所追求之目的正當,其所採分類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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