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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3號
公佈日期:2020/08/28
 
解釋爭點
1.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否違反憲法保留?
2.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3.同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4.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5.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又同款後段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背景說明
  1. 聲請人一為審理該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685 號、第 1720 號及第 1734 號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下稱黨產條例事件),認其審判應適用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 2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第 8 條第 5 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第 1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第 4 條第 1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第 4 條第 2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五),有牴觸憲法保留、權力分立原則、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憲法上重要原則,而有違反憲法第 1 條、第 2 條、第 7條、第 14 條、第 15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 107 年 6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2. 聲請人二為審理該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60 號黨產條例事件,認其審判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三及系爭規定五後段有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而有違反憲法第 1 條、第 2 條、第7 條、第 15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 108 年 3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3. 聲請人三為審理該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53 號黨產條例事件,認其審判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四及系爭規定五前段有牴觸法律保留(憲法保留)、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而有違反憲法第 1 條、第 2 條、第 7 條、第 14 條、第 15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 108 年 12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4. 上開三件法官聲請案所涉違憲爭議均包含系爭規定一至五,有其共通性,其聲請解釋意旨所主張之憲法疑義相同,本院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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