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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3號
公佈日期:2020/08/28
 
解釋爭點
1.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否違反憲法保留?
2.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3.同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4.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5.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又同款後段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重點提示
要旨

法制背景

內容
  1. 我國於動員戡亂時期與戒嚴時期,係處於非常時期之國家體制。直至 76 年 7 月 14 日總統令,宣告臺灣地區(不含金門、馬祖)自同年 7 月 15 日零時起解嚴,80 年 4 月 30 日總統令,宣告動員戡亂時期於同年 5 月 1 日終止,國家體制始漸回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2. 立法者就非常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嚴重侵害基本權利之不法或不當過往,認於民主轉型之後必須有予以重新評價及匡正之必要,且以政黨既能影響國家權力之形成或運作,自應服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以謀求國家利益為依歸,不得藉此影響力謀取政黨或第三人不當利益,而認利用執政機會或國家權力取得之財產,亦應回復,俾建立政黨得為公平競爭之環境,以落實轉型正義。
  3. 惟如依黨產條例制定前之當時法律規定請求政黨回復,或已罹於時效,或已逾除斥期間,且可能涉及第三人已取得權益之保障,均有其困難,立法者乃以特別立法方式制定黨產條例,以規範處理政黨不當取得財產事項。
要旨

所涉基本權、憲法對政黨政治之保障與審查密度

內容

【政黨與其他結社團體,其受憲法保障與限制之程度有所差異】

  1. 憲法以民主國原則為基本建制原則,係以人民作為一切國家權力來源。
  2. 政黨則係在協助人民形成政治意見,並透過選舉參與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之建構,而直接或間接影響國家運作。
  3. 政黨與其他結社團體,對於個人、社會或民主憲政制度之意義既有不同,其受憲法保障與限制之程度自有所差異。

【政黨之財產權,國家得予以更多限制或賦予特權】

  1. 政黨政治攸關民主制度之運作,乃憲法上民主原則之核心內涵,國家自應致力於建立並確保複數政黨得以自由形成發展與公平參與選舉之法治環境,包括選舉制度與政黨財務等領域,使各政黨得在公平競爭下參與民主政治,爭取執政機會,並以謀求全民福祉為依歸。……尤其就政黨財務而言,其不僅事實上影響各政黨之競爭資源,亦影響政黨能否正常運作及能否致力履行協助人民形成政治意見之任務,更涉及政黨公平競爭機制之建構。
  2. 是國家為滿足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政黨政治及政黨機會平等之要求,自應對政黨財務予以適度規範。
  3. 從而,政黨之財產權相較於其他人民團體,國家得予以更多限制或賦予特權(例如政黨補助金)。

【就財產予以剝奪或限制,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1. 於動員戡亂與戒嚴之非常時期結束前,政黨因當時之黨國體制,或於非常時期結束後,憑藉執政優勢,以違反當時法令,或形式合法但實質內容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之方式,自國家或人民取得財產,並予以利用而陸續累積政黨財產,致形成政黨競爭機會不平等之失衡狀態。
  2. 基於憲法民主原則保障政黨機會平等及建構政黨公平競爭機制之義務,國家應採取回復或匡正之措施,以確立憲法所彰顯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
  3. 惟其內容仍須符合法治國原則之要求,即無論何種國家權力之行使,均須合於權力分立原則、基本權之保障,及其所蘊含之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司法救濟等。若係就財產予以剝奪或限制,除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其賦予忍受財產剝奪或限制之對象範圍、所得剝奪或限制之財產範圍以及採取剝奪或限制財產之手段,尚應符合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
  4. 考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不僅涉及政黨公平競爭,外觀上與實質上亦涉及對特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財產之剝奪,是其限制之目的須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且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應具有實質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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