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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3號
公佈日期:2020/08/28
 
解釋爭點
1.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否違反憲法保留?
2.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3.同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4.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5.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又同款後段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解釋意見書
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張瓊文 提出
大法官 林俊益 加入三、部分

本號解釋係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部分規定為解釋標的,因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及第六庭法官審理該院與黨產條例有關之事件,所提出之釋憲聲請案,故大法官僅得就該院審理案件時所應適用之法律為解釋。職是之故,本號解釋多數意見所認定之解釋標的僅限於黨產條例第2條(即本號解釋之系爭規定一)、第4條第1款(即系爭規定四)、第4條第2款(即系爭規定五)、第8條第5項前段(即系爭規定二)、第14條(即系爭規定三)[1],因此未能盡窺黨產條例之全貌。審查本號解釋之過程中,本席尚有部分未獲多數意見支持或未能於解釋理由書中闡述之意見,鑒於黨產條例的特殊性,為促進與社會的對話及理解,爰提出部分不同意見。
一、牽縈百年的立法事實及無可奈何的立法手段
本號解釋所處理的問題,係基於極為特殊的立法事實,幾可認為係就某特定政黨所為之個別性立法。按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由該款以「76年7月15日前成立」及「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之要件觀之,實際上符合此二要件者,有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和黨、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青年中國黨、中國民主青年黨、民主行動黨及中國中青黨等10個政黨[2]。雖看似有數個政黨,但其中多數均已停止從事政治活動[3]。而其中所受影響最鉅,成為主要受調查、處理對象者,當屬國民黨,本號解釋多數意見亦同意此事實[4]。
國民黨於民國(下同)76年7月15日解除戒嚴前,由於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公布實施[5]、臺灣地區宣布戒嚴[6]及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未定期改選[7]等種種政治環境下,使其得藉長期執政之優勢,無論於立法機關或中央、地方行政機關中,均享有規範制定權及掌握行政資源等各方面的絕對優勢。相關資料顯示,國民黨在長期執政期間,經由撥歸經營日產、行政院及各級政府補助、轉帳撥用、贈與等方式,以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財產,或經政府特許經營事業而取得大量資產[8],使其有大量資源從事相關政黨活動,影響其他政黨競爭之機會,致國民黨以外之民意難以進入憲法機關,嚴重影響法治國家為貫徹國民主權原則,所必須具備的政黨公平競爭環境。
即使自解嚴後,陸續經過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9]、通過第一次憲法增修條文及選舉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10]、舉行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11]、首次正副總統直接民選[12]等民主化歷程;甚至於89年及93年之總統選舉,由民進黨籍之陳水扁呂秀蓮兩度當選為正副總統,為第一次政黨輪替;惟直至90年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國民黨的立委席次始初次少於民進黨,而居於第2位[13]。但由於當時席次位居第3位的親民黨仍與國民黨友好,形成所謂「泛藍」陣營,故立法院之表決多數仍屬有利於國民黨之情形,94年之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結果仍維持相同之局勢。
97年之總統選舉由國民黨籍之馬英九及蕭萬長當選為正副總統,同時立法院之第七屆立法委員中亦以國民黨籍立委以81席占絶對多數[14],為第二次政黨輪替。101年之總統選舉,仍由國民黨所推舉之馬英九及吳敦義當選,第八屆立委席次亦以國民黨的64席為相對多數[15]。
迄105年之總統及第九屆立法委員選舉,民進黨籍正副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及陳建仁當選,第三度政黨輪替,行政權由國民黨再度轉移予民進黨,同時民進黨亦獲得立法院相對多數之席次[16]。經由前後三次近20年的政黨輪替,國民黨於行政院及立法院始喪失其優勢地位。是以雖然有關國民黨黨產處理之問題,一直甚囂塵上,國民黨本身亦認識到處理黨產之必要性,而開始進行相關清理程序[17],但其處理結果仍受相當之質疑。105年立法院具備了適合的立法環境,黨產條例乃因應而生。
值得注意的是,黨產條例尚未立法前,相關行政部門已開始進行有關國民黨不當黨產之追索,黨產條例制定過程中,當時的內政部曾報告:「目前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對於政黨過去取得有爭議之財產,已循司法訴訟或協商方式處理。另由協商方式返還部分,除了財政部已協調國民黨以拋棄所有權方式辦理國有登記不動產,計56筆土地(面積1.62公頃)、6棟房屋(面積1萬4,657平方公尺);而由各地方政府贈與國民黨之公有土地,國民黨已完成回贈各級地方政府機關之土地74筆、建物31棟。訴訟部分,財政部對臺北萬華新世界戲院之訴訟敗訴、對中華日報社臺南國賓大樓之訴訟勝訴;教育部對中國青年救國團提起劍潭活動中心經國大樓土地訴訟已和解並完成國有登記;交通部對中廣公司提起5件土地返還訴訟案,除嘉義民雄案敗訴外,新北八里、板橋民族段、彰化芬園、花蓮民勤段等4案勝訴」[18]。
如以交通部曾向中國廣播公司(下稱中廣)索討5筆土地為例,相關訴訟的提起約在92年至95年間,大致主張係先提起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民事訴訟,並請求中廣塗銷所有權登記。除嘉義民雄鄉土地敗訴外,其餘均由交通部勝訴確定。而勝訴部分尚衍生所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爭議[19],有部分甚至引發行政訴訟[20],直至今年(109年)亦未獲完全解決。
上述訴訟期間,行政機關所投入之時間、勞力及費用,均甚為龐大,且互有勝敗。可見在當時法制下,如以訴訟手段對於國民黨不當黨產進行調整,不僅只有部分不當黨產的類型能獲得處理[21],且須耗費相當長之時間。此當為以黨產條例之立法,設置專責機構為全面性處理之主因,亦足以輔證除了建立政黨公平競爭及健全民主法治以落實轉型正義之重要公益外,黨產條例另有減少行政機關於「個別不當黨產」追索程序中不必要耗損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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