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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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0/08/28 |
解釋爭點 |
1.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否違反憲法保留? 2.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3.同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4.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5.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又同款後段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就本案之焦點黨產條例言之,該條例施行至今已逾四年,超過一任總統或立法委員任期,而不當黨產之處理卻四處碰壁,舉步維艱,以致成效與預期產生極大落差。究其原因,容有多端,但不可諱言,司法程序之障礙實乃癥結所在。黨產處理一有爭執,常須循行政訴訟程序謀求解決。此時行政法院之態度與立場舉足輕重,勢必影響或左右黨產處理之進行及結果,稍有差池,即可能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本件關於黨產條例之釋憲案,出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聲請,非比尋常。此一事例透露法官對黨產、政黨政治、立憲民主及轉型正義之認知狀況及態度,更反映出當前司法體系潛藏之嚴峻問題,值得深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及第六庭法官審理不當黨產條例事件,認其審判應適用之黨產條例及系爭規定一至五有違憲疑義,乃分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本院核其所提三件聲請案與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相符,爰予受理。惟對於法官之聲請釋憲案是否予以受理,本院一貫參照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採取如下標準:「⋯⋯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須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顯然其對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平心而論,若恪守上開標準,三件聲請案恐似應不受理。蓋聲請書於內容、觀念、結構及論證上均相當可議,實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其關於黨產條例及系爭規定一至五違憲之各項主張,無一為大法官所接受,問題癥結概如前述,此可由本號解釋理由書之字裡行間探知。另外,聲請釋憲之法官以保持客觀中立為由,不出席言詞辯論程序;其說法及作法是否允當,應屬可受公評之事。若肯定之,則凡法官聲請解釋之案件似皆不宜行言詞辯論,甚至法官連聲請解釋亦不得為之。茲事體大,值得深思。 回到黨產條例有關問題。該條例第一條明定立法目的:「為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特制定本條例。」開宗明義揭示,不當黨產之處理,既攸關政黨政治與民主政治之發展,更是落實轉型正義所不可或缺之一環。本席認為,對我國立憲民主之發展而言,不當黨產之處理非常重要,至少具有下列三大意義: 1.落實轉型正義:將過去因國庫通黨庫,以違法、不符政黨本質或違反實質法治國原則方式取得之不公不義黨產,收歸國有或返還人民,俾正義得以實現。 2.掃除民主障礙:中國國民黨擁有龐大黨產,用之於選舉或其他政黨活動,與其他政黨相較,顯然居於極有利地位,造成政黨競爭時之武器不平等現象,而嚴重危害民主。不當黨產經處理歸零後,政黨公平競爭基礎建立,必有助於政黨政治與民主政治之健全發展。 3.整飭財經秩序:中國國民黨取得不當財產之方式很多,其中最有效、獲利最多之方式是特權經營投資營利事業,以及炒作股票。不當黨產一旦處理,加上2017年公布施行之政黨法明文禁止政黨經營投資營利事業(第23條參照),則此等擾亂市場之行徑不再,有益於財經秩序之正常化。 第三點不予多贅,以下就第一點及第二點略加敷衍。首先,眾所周知,威權體制時代中國國民黨一黨獨大,長期執政,藉由「國庫通黨庫」等不法或不當手段,累積數以千億計之財產。其曾經使用過之手段繁多,無奇不有,諸如不動產轉帳撥用、地方自治團體捐贈不動產、政府低價讓售不動產、違法侵奪人民財產、政府直接編列預算支應經費、政府委辦及補助、黨職併公職計算退休金、中央銀行無息貸款、銀行優惠貸款、附隨組織收取勞軍捐、附加捐、減免稅捐、經營投資營利事業及操控股市等皆是。民主轉型後,情況改變,上開手段已不能任意使用,但中國國民黨仍然藉執政之便,或利用既有黨產之優勢,繼續牟取不當利益。其黨產之取得,多與政黨之本質不符,或違反實質法治國原則,稱之為不當黨產,並不為過[5]。基於轉型正義之要求,不當黨產自應徹底處理,依其取得手段之不同,分別收歸國有或返還原所有權人。惟如依平常法制處理,則因時日間隔久遠,公權力追查不易,舉證困難,且受制於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之規定,顯然窒礙難行,爰有制定特別法妥為因應之必要。黨產條例因此而制定,其規範內容與平常法制多所不同,乃為落實轉型正義,不得不然。 其次,唯有政黨政治健全,民主憲政方能正常運作。政黨於現代立憲民主國家中扮演關鍵角色,捨政黨而談民主政治、權力分立,無異於隔靴搔癢、緣木求魚。政黨立於國家與社會之間,擔負媒介功能,一方面將民意引進決策體系,形成國家意思,他方面藉由政治活動之推展,發揮教育及統合民眾之作用。惟政黨之基本目標在於爭取政權,以實現特定之政治主張或理想。政黨先天上與國家權力之運作息息相關,本身雖非國家機關,卻不斷將社會能量導入國家,影響甚至左右國家機關之決策與動態。這種特殊構造及機能,使政黨兼具「自由」與「公共」兩大屬性。因此,政黨有招募黨員及從事政治活動等自由。同時,政黨為公共生活領域之要角,必須維持公益取向,在法秩序內受相當程度之規制[6]。 各國常採行政治資金公開、收支限制及經費補助等制度,對政黨資金加以規範,就是基於政黨之公共性考量,而其目的係為消極防止金權政治,並積極維護政黨公平競爭之條件。無可置疑,不當黨產之存在,必然破壞政黨公平競爭之條件,對政黨政治、民主憲政構成不利影響。為求民主轉型、鞏固及深化順利成功,不當黨產自非徹底處理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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