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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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0/08/28 |
解釋爭點 |
1.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否違反憲法保留? 2.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3.同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4.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5.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又同款後段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乙、黨部經費:源自中央或地方公款 第一冊:第19至22頁(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要求各縣市政府按年撥交社會事業費:按指各地方稅收之1%)、第45至46頁、第73至74頁、第139頁、第157至158頁、第159至160頁; 第二冊:第25至27頁、第39至41頁、第42至44頁、第65頁、第97頁至99頁、第103至106頁; 第三冊:第17至22頁(49年度中國國民黨經費寄列政府各部門預算數目合計為8578萬元)、第23至24頁、第69至73頁、第75至77頁(佔用中之原日產日本赤十字社建物,即前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辦公廳整建費)、第83至84頁、第229至232頁(地方稅收之1%繳交中國國民黨作為社會事業費,後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要求,將區級黨部補助費改用民眾服務站經費等名義編列); 第四冊:第195至208頁(革命實踐研究院建物興建費用)。 丙、民眾服務社(處、站)經費:源自公款 第一冊:第71至72頁、第123頁、第127頁、第157至158頁、197至198頁; 第二冊:第28頁。 丁、救國團經費:源自公款或人民 第一冊:第55至59頁、第63至64頁。 戊、救國團房地:源自公產 第一冊:第153至155頁、第165頁、第193頁; 第二冊:第113頁(霧社山莊)、第144頁(另詳見監察院87年調查報告、「轉帳撥用」調查報告及100年9月劉玉山、楊美鈴委員調查報告)、第164至165頁(阿里山青年活動中心、花蓮觀雲山莊、日月潭青年活動中心)。 己、婦聯會經費(主要為勞軍捐)、房地 第一冊:第99至100頁; 第二冊:第58頁、第69至95頁、第107至112頁、第114至118頁、第144頁(另詳見監察院87年調查報告及黨產會調查報告); 第四冊:第107至136頁。 庚、中央公職人員增補選及輔選省黨部所需經費:源自公款 第一冊:第169頁。 辛、正中書局經費:源自公款 第一冊:第213至215頁。 壬、臺灣貿易開發株式會社經費:源自公款 第一冊:第219至222頁。 癸、中廣經費:源自公款 第三冊:第171至172頁(46年起每月補助委託宣傳費80萬元)、第177至183頁(中國國民黨主席令新聞局撥FM96.6頻道供中廣使用,需設備費6,500餘萬元及設台後之經常費等經費,原擬由政府編列預算,後考量可能引起立法委員質詢困擾,改為播送廣告)、第187至207頁(帝寶土地價款)。 子、革命實踐研究院之房地、經費等:源自公產、公款 第三冊:第213至228頁; 第四冊:第195至208頁。 (4)特權: 第一冊:第81至82頁、第187頁(正中書局)、第173至175頁(復華證金)、第211頁(中央銀行鉅額無息貸款)、第217頁(中央日報); 第二冊:第44至47頁(中國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握「特種外匯」批准權)、第107至112頁(救國團之幼獅文藝、幼獅月刊及自由青年)、第120至122頁(救國團之高青文粹)、第145至148頁(救國團之蘭陽青年); 第三冊:第25至30頁(齊魯公司在台北市住宅區特准設立建台橡膠廠)、第39至41頁(厚生大樓)、第187至207頁(帝寶土地出售以「黨產國用」為由免除賦稅)、第209至210頁(臺灣省各機關之公告啓事刊登中央日報); 第四冊:第29至54頁(南勢角雷管工廠)、第55至86頁(文工會舊址)、第179至184頁(松山油漆廠)、第209至212頁(中央日報人員列入美援保送赴美名額)。 (5)其他: 第一冊:第135至138頁(中國青年黨反共抗俄宣傳費每月12到20萬元)、第181至187頁(支援中國青年黨「全民週刊」650萬元); 第二冊:第32至35頁(中國青年黨反共抗俄宣傳費每月8萬元)、第52至55頁(自由中國雜誌社論:中國國民黨一黨專政,以各種名目,將國家財政預算轉移成為黨的私產)、第59至61頁(自由中國雜誌社論:國庫不是國民黨的私囊)、第62頁(自由中國雜誌社論:民眾服務處站經費及房地使用)、第63頁(自由中國雜誌文章:台北市補助救國團及市議會宿舍供中國國民黨台北市黨部組長及於49年編列84601 元修理費預算)、第135至137頁(立委王建煊質詢行政院主張中國國民黨2900億黨產扣除必要支出後,充公移轉作為政黨發展基金等)、第161至163頁(財政部103年10月13日致立法院之「財政部黨產專案報告」末稱:在相關法律制定前難以處理等語); 第三冊:第22頁(民青兩黨補助費)。 (二)確有附隨組織存在 除如上述外,由「檔案選輯」四冊所附檔案資料可以證明,再析述如下: 1、黨營事業(中央日報社、中國廣播公司、中華日報社、中央電影公司、正中書局、齊魯公司、裕台公司、中央投資公司⋯⋯): 第一冊:第37至40頁、第53至54頁、第75至77頁、第81至82頁(正中書局)、第87至93頁(財務)、第219至222頁(臺灣貿易開發株式會社); 第二冊:第5至7頁(中央通訊社)、第10至13頁(中華日報等); 第三冊:第173至176頁(中影公司)、第185至186頁(文化相關產業:中央通訊社、中廣公司、中華日報社、正中書局、中央日報社)、第187至207頁(中廣公司)、第243頁(啓聖投資公司)。 2、救國團: 甲、40年由中國國民黨籌組 第一冊:第41至43頁; 第三冊:第93至96頁。 乙、依中國國民黨會議決議等運作 第一冊:第65至69頁、第83至85頁、第101至111頁、第121至122頁、第131至133頁、第143至144頁、第145至147頁、第149至151頁、第161至163頁; 第二冊:第15至24頁、第29至31頁、第36至38頁、第48至51頁(隸屬關係)、第56頁(執行黨化教育)、第66至68頁、第101至102頁、第126頁、第145至148頁(蘭陽青年); 第三冊:第9至16頁、第83至92頁、第97至144頁; 第四冊:第137至149頁。 丙、中國國民黨運作下,救國團之房地來自公產 第一冊:第153至155頁及第165頁(台中市育樂中心)、第193頁; 第二冊:第113頁(霧社山莊)、第144頁(另詳見監察院87年調查報告、「轉帳撥用」調查報告及100年9月劉玉山、楊美鈴委員調查報告) 丁、中國國民黨運作下,救國團之經費源自中央或地方公款或人民(如學生活動費) 第一冊:第55至59頁、第63至64頁、第153至155及165頁(台中市育樂中心土地、建築等經費); 第二冊:第20至24頁、第56頁、第63頁、第107至112頁(訂購幼獅文藝、幼獅月刊及自由青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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