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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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9/1/11 |
解釋爭點 |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得否請求救濟? |
【註腳】 [1] 聲請人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但仍經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350號判決,持與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相同之理由,予以駁回。 [2] 在本號解釋之前,本院釋字第742號解釋,亦為因補充釋字第156號解釋而作。請見釋字第742號解釋文第1段:「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應予補充。」 [3] 黃璽君大法官及張瓊文大法官提出之不同意見書,就本號解釋文所稱「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部分,均表相同看法,但認本件聲請應不予受理,系爭解釋應無補充之必要。此項見解,亦值參考,敬請參閱。 [4] 參見系爭原審判決事實及理由八。 [5] 參見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理由六、(五)。 [6] 參見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理由六(六)。 [7] 本院釋字第148號解釋文為:「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劃,行政法院認非屬於對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人民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以裁定駁回。該項裁定,縱與同院判例有所未合,尚不發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問題。」該號解釋之聲請人,與系爭解釋(第156號解釋)之聲請人,乃完全相同之三自然人;此兩號解釋,亦均係因同一都市變更計畫之爭執(內政部核准臺北市政府將景美區溪子口小段都市主要計畫之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並用以設置瀝青混凝土拌合場,聲請人主張該變更計畫破壞環境安寧,影響人民生存權利,係違背憲法之行政處分,經訴願、再訴願,並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不為實體之審理,而以裁定駁回)而作成。 [8] 李建良,都市計畫變更之利害關係人與訴訟權能之判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14號判決,台灣法學雜誌,257期,2014年10月1日,157頁;林明鏘,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利害關係人─評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14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31期,2015年1月,10頁;林孟楠,都市計畫之保護規範目的─評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14號判決,法令月刊,67卷12期,2016年12月,76頁。 [9] 參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34號判決:「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之利害關係第三人,主觀上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亦得依上開法條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而所謂利害關係乃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應就法律保護對象及規範目的等因素為綜合判斷。亦即,如法律已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理由意旨參照)。是以,非處分相對人起訴主張其所受侵害者,若可藉由保護規範理論判斷為其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固可認為具有訴訟權能,而得透過行政訴訟請求救濟;但若非法律上利益,而僅係單純政治、經濟及感情上等反射利益受損害,則不許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亦經本院著有75年判字第362號判例足參。」相同意旨,另請參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13號判決。 [10] 林明鏘,同註[8],9頁。 [11] 此為評論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文獻,論及此點時,完全一致之見解。參見,林明鏘,同註[8],9-10頁;鄭玉娟,都市計畫與行政救濟 -檢討澄清醫院判決反映的若干法律問題,全國律師,2015年1月,84-85頁;林孟楠,同註[8],82頁。關於系爭解釋,請另參見,傅玲靜,都市計畫與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由都市計畫之種類及層級進行檢討,月旦法學教室,第153期,2015年7月,9-11頁。該文指出:釋字第156號解釋結論與前提間有論述上的謬誤,導致長期以來許多都市計畫成為司法權監督行政權的「化外之地」;司法實務又長期固守該號解釋之錯誤見解,致使僅有限的都市計畫受到司法權監督,且狹隘地認定個案中原告居民的當事人適格地位,重大影響權利分立及人民訴訟權之保障。 [12] 參見本院釋字第148號解釋及第156號解釋聲請書。 [13] 李建良,同註[8],158頁;林明鏘,同註[8],10頁;鄭玉娟,同註[11],85-86頁;林孟楠,同註[8],7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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