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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6號
公佈日期:20170224
 
解釋爭點
(一)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是否違憲?
(二)財政部中華民國80年4月8日台財稅第790445422號函及81年10月9日台財稅第811680291號函,認為納稅義務人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依法提起訴願,逾繳納期限始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時,應就該半數加徵滯納金是否違憲?
(三)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自滯納期限翌日起加徵滯納利息,是否違憲?
 
 
相關法條
  1. 中華民國憲法第15、19、23條(36.01.01)
  2. 司法院釋字第311號解釋
  3. 司法院釋字第472號解釋
  4. 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
  5. 司法院釋字第616號解釋
  6. 司法院釋字第660號解釋
  7. 司法院釋字第693號解釋
  8. 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
  9. 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26條、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106.01.18)
  10. 契稅條例第30條(99.05.05)
  11. 關稅法第79條第2項第2款至第4款(106.01.18)
  12. 訴願法第93條第1項(101.06.27)
  13.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103.06.18)
  14. 民法第233條第1項(104.06.10)
  15.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第4項、第51條(10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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