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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1號
公佈日期:2013/07/31
 
解釋爭點
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違憲?兼具藥護雙重資格者執業場所應同一處所為限之函釋,亦違憲?
 
 
相關法條
1.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
2.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第37條、第157條
3.藥師法第11條、第15條
4.藥事法第102條
5.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9條之附表(六)
6.護理人員法第8條
7.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1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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