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應試重要日程
工作項目 | 113 年考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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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日期 | 113.08.10(六)~08.12(一) |
口試日期 | 113.12.28(六)~12.29(日) |
司法事務官應考資格
類科 | 司法事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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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試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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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格檢查 |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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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應考科目及成績計算
考選部為提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業已完成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 如下表科目欄★ ) ,惟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 詳細科目請依考選部網站公布為準 ) 。
考試科目 |
共同科目: ◎ 1.國文 (作文 60% 、公文 20% 與測驗 20% ),國文之「作文」、「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 2 小時。 ※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 30% 、法學緒論 ★ 30% 、英文 40% ),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 1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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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組 | 專業科目: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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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組 | 專業科目: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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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事務組 | 專業科目: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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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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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考選部近年於考試時會擇部分科目(如「民事訴訟法」科目) ,另發放以單科本方式提供法律條文供應考人使用。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考試舉行 2 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考試前法律條文如有修正公布,應考人應自行蒐集知悉,如應考人引用舊條文作答,閱卷委員將視其作答內容評量。 |
口試規則
集體口試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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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性質 | 1、二位以上之應考人分別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 ( 集體口試每組口試委員以二人至五人 ) ,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2、集體口試必要時得擬定書面問題,並要求應考人於口試前繳交書面報告作為口試委員提問之參考,其內容包括生涯規劃、志趣、自認成績最佳之專業知識或技術(至多三項)、帶領或參與活動之經驗、舉例說明自己的問題判斷或分析能力。 3、集體口試之同組應考人按入場證號碼順序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同組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 |
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 | 1、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二十分。 2、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二十分。 3、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二十分。 4、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二十分。 5、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二十分。 |
※ 以上考情資訊僅供參考,惟實際仍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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