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律小小說法律小小說04-行俠阿義22.受人之「託」,忠人之事?-試論借錢時簽發「保管條」的效力(下)
法律小小說 - 行俠阿義
受人之「託」,忠人之事?-試論借錢時簽發「保管條」的效力(下)
「是啊,叔叔。而且,民法上有關意思表示的解釋,必須探求當事人真意(民法第九十八條參照),所以當事人間的意思,如果確實只是『消費借貸』關係,並不會因為簽了一張『保管條』,就可以把它解釋為『消費寄託』。換個角度說,如果債務人債權人還有證人都心知肚明,雙方之間成立的是消費借貸關係,而不是『消費寄託』關係,這在民法上叫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它的法律效果是形式上的法律關係無效,而應該依實際的情形決定法律關係。」小痞義認真的說著。

接著話鋒一轉,小痞義說:「而叔叔剛才另外提到的刑法侵占罪問題,我印象中侵占罪的的成立前提是『持有關係』的存在,如果叔叔和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事實上是消費借貸,那麼債務人和這筆金錢的關係應該叫做『所有權關係』。
而且您的朋友所提出的方法,可能是以為既然債務人簽了一張保管條,所以他就變成了這筆錢的保管人,而保管人和這筆金錢的關係是『持有關係』這時也就符合了刑法上定義的持有關係,所以一旦期限到了,保管人錢拿不出來,這時寄託人就可以說保管人的行為是想將『持有』關係變更為『所有』關係,所以他應該觸犯了侵占罪。」

「但是,這樣的作法我覺得是有問題的,因為在刑事訴訟程序,法官或檢察官關心的是雙方當時的約定究竟是什麼,而不會單純根據雙方簽訂的文書名稱是借據或保管條,就作成定論。所以法官或檢察官一定會調查叔叔把錢拿給朋友的時候,是不是允許朋友動用這筆錢,如果當初約定,朋友只是負責保管而不能動用,而朋友在未經叔叔的同意下動用這筆錢,就會有觸犯侵占罪的問題,然而如果叔叔一開始就同意朋友可以動用這筆錢,那朋友根本不可能觸犯侵占罪。(台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2139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227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89年度自字第66號判決參照)。而且如果債權人向檢察官提出侵占罪的告訴,然而到時債務人如果有辦法確實舉證整件事情只是一個消費借貸行為,而不是寄託行為,那債權人和證人在偵查程序中或公訴程序中所做的陳述行為,就會有觸犯刑法第一六八條偽證罪的問題。」小痞義憂心忡忡的說。

「聽你這樣解釋完,看來我還是請他簽張借據還有本票比較實在。」叔叔胸有定見的說。

小痞義聽完之後贊成的說:「是啊!民事的問題還是應該循民事手段解決比較好,如果整天只想用刑事手段逼迫對方履行民事義務,終究不是長久之計。」


借錢真是一門不小的學問,顯然「保管條」並非一個討債的好方法,不能保證錢會乖乖回到債權人的手裡,還是少用為妙!下週小痞義將娓娓道來他的姑丈由CEO,變成一位領不到退休金的員工之血淚史,保證精采,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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