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公職考試司法特考三等公設辯護人考試簡介

司法特考三等-公設辯護人工作內容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均有設置公設辯護人。審、檢、辯在整個刑事訴訟制度裡組成一個完整的訴訟體制,其各自力守審判、訴追與辯護的天職。在絕大多數人的認知裡,辯方指的是律師,事實上辯方除了民選辯護人 ( 即律師 ) 外,尚有公設辯護人。而公設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與公設辯護人條例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擔任犯罪嫌疑重大、智能障礙與無資力等被告的辯護工作,在工作性質上跟律師並無不同,由於是國家選任的,所以被稱為公設辯護人 ( 國選辯護人 ) ,一般人的稱呼為「法院的律師」。
公設辯護人依據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 8 條規定,公設辯護人法定職務有四:

公設辯護人法定職務
  1. 調閱訴訟卷宗及證物,詳研案情,積極、忠實為被告之利益蒐集事證。
  2. 必須親自接見被告一次以上,探求事實真象,如有必要時,並得親赴犯罪地或其他有關處所蒐集有利於被告之證據。
  3. 於接受法院關於訊問期日之通知時,應到庭陳述意見,並行使詰問權,如發現有利於被告之事證,並應提出準備書狀,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訊問證人、鑑定人。
  4. 應善盡職責,撰寫辯護書狀。

按照公設辯護人條例第 7 條規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設辯護人其任用資格為下列資格之一,成績優良者可遴任之。 (1 、經公設辯護人考試及格者。 2 、具有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者。 3 、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4 、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並擔任相當薦任職軍法官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由於公設辯護人、法官與檢察官之薪資一樣多,且公設辯護人工作壓力相對上較為輕鬆,依據各地區法院強制辯護案件之不同,公設辯護人每個月所承辦的案件量並不大,多者每個月 4 、 50 件,少者 20 來件,平均工作量比起法官與檢察官動輒 6 、 70 件以上相比,負擔顯然較輕。另按照公設辯護人審查辦法第 6 條規定,法官、檢察官轉任公設辯護人者,其擔任法官、檢察官之年資,視同擔任公設辯護人之年資;具律師資格者於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期間。種種對公設辯護人禮遇條件,吸引眾多人轉入擔任此項工作, 故民國 90 年之後至今即未再招考公設辯護人。建議對於公職嚮往的法律考生可轉考法官、行政執行官、三等書記官及檢察事務官。

歷年公設辯護人錄取人數

年度 報名人數 到考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率
111~90 無招考
89 231 159 8 5.08%
88~87 無招考
86 126 20 5.83%

公設辯護人分發與福利

薪資福利介紹

考取公設辯護人分發至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其職等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主任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實任公設辯護人服務滿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分發至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公設辯護人,其職等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主任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前項公設辯護人連續服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公設辯護人經錄取、受訓,銓敘合格後,正式成為公務人員,依據公設辯護人條例第 11 條規定,公設辯護人之俸給與法官、檢察官相同,亦即公設辯護人、法官與檢察官之薪資一樣多。每月薪資約為 12 萬元。除優厚薪資外,福利亦相當優厚,依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公設辯護人與法官相同,有機會配給職務宿舍。
本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摘錄彙整如下:

等級 俸額 專業加給 合計 備註
三等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者 本表僅供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或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26,210 元 約 72,440 元 約 98,650 元

分發與受訓

由於考銓合一,通過公設辯護人筆試與口試並未立即取得公設辯護人之資格,必須接受 4 個月的實務訓練 ( 與一般公務人員相同 ) ,在接到錄取通知後,司法院會發函予錄取人,要求錄取人填具實務訓練機關 ( 即地方法院 ) ,依據成績名次公開選填志願後,分發實務訓練機關,並於分發函 ( 派令 ) 到 10 日內自行前往實務訓練機關報到,開始為期 4 個月的實務訓練。訓練期間受刑事庭庭長指導,期滿由其給分,如及格即可上報司法院轉呈保訓會與考試院,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於此始真正取得公設辯護人資格,成為國家正式公務員。須特別注意,司法官受訓期間,學習的實務訓練機關 ( 即地方法院 ) 與往後的分發法院是不同的,而公設辯護人的實務訓練機關 ( 即地方法院 ) 就是往後的任職機關。

未來的發展

公設辯護人之存廢曾於 88 年司法改革會議決議廢除,惟因律師義務辯護推行受阻,也基於諸多因素,於 89 年司法改革會議決議採行「國選辯護」與「義務辯護」雙軌制,確立公設辯護人立於不廢的結論。公設辯護人未來發展,不論是繼續從事法院辯護工作,或者是轉業,都遠比其他行業來得寬廣、容易且優厚許多。

結語

公設辯護人是為重大犯罪、智能障礙或無資力等被家庭遺棄或被社會捨棄之社會邊緣人辯護,辯護立場與社會大眾的法感情相悖,但所有被告在未被法院宣告有罪前都是無罪,也都有被辯護的權利,身為社會邊緣人的最後守護者應當盡力為這些人辯護,維護他們應有的權利與程序正義。在此,期許所有以公設辯護人為志業的法律人在高薪的背後,更能善盡被賦予的天職!

※ 以上考情資訊僅供參考,惟實際仍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

姓 名: 電 話:
E - Mail :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 驗 證 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