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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12號
公佈日期:1966/04/27
 
解釋爭點
反覆科罰鍰仍不履行,得逕直接強制處分?
 
 
解釋理由書
本案據來文所述情形,既經依法反覆科處罰鍰,即非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所稱之不能行間接處分。如義務人仍不履行其行為或不行為之義務時,應由行政官署曉諭、告誡繼續科罰,以促其履行義務,不能遽行施以直接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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