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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權利質權vs.債權讓與vs.抵銷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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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回到讓今年考生扼腕的民法第907條之1。 這樣的規範,不難理解,蓋如仍允許債務人行使抵銷權,即可能與民法第905條規定相牴觸。 還是一樣,舉個例子來說明,比較清楚: 茲將時間順序條列如下:
先把甲得否行使抵銷權的問題放一邊,仔細看看甲、乙、丙三方法律關係: 再來看到甲對乙之C債權,清償期先於A債權,換言之,於A債權之清償期屆至時,甲已有抵銷權可茲行使。 於是,兩相權衡後,民法第907條之1即限制了甲的抵銷權之行使。 那~民法第907條之1與前兩篇貼文討論的民法第299條第2項規定,可有牴觸?又該如何適用?下篇貼文再來詳談。(待續) |
關鍵詞 | 權利質權、債權讓與、抵銷權、清償期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65.權利質權vs.債權讓與vs.抵銷權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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