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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65.權利質權vs.債權讓與vs.抵銷權 (3)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寫到這兒,您可能會有個疑問:於債權讓與的情形,如果B債權之清償期在A債權之後,該如何處理?

依民法第299條第2項之反面解釋,於此情形,甲不但不能提前行使抵銷權,而且,於B債權之清償期屆至時,因債權人變了、不具有抵銷適狀,甲並無抵銷權可茲主張。

再舉個例來說明:
A債權之清償期是113年12月1日,而B債權之清償期則是114年1月2日,而乙已於113年8月1日將A債權讓與丙。

同樣的,茲將時間順序條列如下:

  1. A債權:113/1/10~113/12/1
  2. A債權讓與:113/8/1
  3. B債權:112年成立,清償期為114/1/2

倘若於此情形仍允許甲於113年8月1日(也就是乙將A債權讓與丙時)對丙主張抵銷,即相當於要求B債權之債務人乙,期前於113年8月1日清償。
但依民法第316條規定,債權人(甲)無要求債務人(乙)期前清償的權利,所以,甲自不得僅因「未來」有抵銷權可行使,即於債權讓與時,提前行使抵銷權。

又,等到A、B債權之清償期均屆至時~
A債權之債權人已變成了丙、債務人則是甲;而B債權的債權人仍是甲、債務人則是乙,故二者不具抵銷適狀。
換言之,於此情形,甲之抵銷權確實會受到乙、丙之債權讓與的影響。

不過,這種情形不算是違反了前兩篇貼文提到的古諺,蓋縱使沒有債權讓與之情事,乙之A債權的清償期先屆至,乙即得請求甲還錢,此時B債權之清償期尚未屆至,甲本無抵銷權可茲行使,而在乙將A債權讓與丙之後,亦然。

總結一下~當甲之B債權清償期在A債權之後,甲因而喪失抵銷權。(待續)

關鍵詞 權利質權、債權讓與、抵銷權、清償期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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