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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權利質權vs.債權讓與vs.抵銷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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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寫到這兒,您可能會有個疑問:於債權讓與的情形,如果B債權之清償期在A債權之後,該如何處理? 依民法第299條第2項之反面解釋,於此情形,甲不但不能提前行使抵銷權,而且,於B債權之清償期屆至時,因債權人變了、不具有抵銷適狀,甲並無抵銷權可茲主張。 再舉個例來說明: 同樣的,茲將時間順序條列如下:
倘若於此情形仍允許甲於113年8月1日(也就是乙將A債權讓與丙時)對丙主張抵銷,即相當於要求B債權之債務人乙,期前於113年8月1日清償。 又,等到A、B債權之清償期均屆至時~ 不過,這種情形不算是違反了前兩篇貼文提到的古諺,蓋縱使沒有債權讓與之情事,乙之A債權的清償期先屆至,乙即得請求甲還錢,此時B債權之清償期尚未屆至,甲本無抵銷權可茲行使,而在乙將A債權讓與丙之後,亦然。 總結一下~當甲之B債權清償期在A債權之後,甲因而喪失抵銷權。(待續) |
關鍵詞 | 權利質權、債權讓與、抵銷權、清償期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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