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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借名登記 vs. 讓與擔保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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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上一篇貼文談到~如果甲將A房地所有權移轉予乙之真意是「讓與擔保」,甲、乙理應作哪些安排。 一般又正常的情形是~乙不會以A房地抵押借款!只要A房地所有權登記於乙的名下,一旦甲未能按時清償債務,乙即可終局取得A房地所有權以取償。就這麼簡單! 可本案事實卻不是這樣。 還有,如果甲、乙之真意是「讓與擔保」,甲不會、也不需要委任乙以A房地抵押借款。 簡言之,如果甲、乙之真意是「讓與擔保」,甲不會「委任」乙借款;一旦乙擅作主張,以A房地抵押借款,甲是不可能理會這筆帳的。 經過這樣的解析可知,在乙以A房地抵押借款之後,究竟是誰在清償這筆貸款?這個看不起眼的間接事實,可能足以為甲、乙間之真意為何,提供佐證。 寫了半天,這就是我想推衍出的結論! |
關鍵詞 | 房地所有權、讓與擔保、房地抵押借款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56.借名登記 vs. 讓與擔保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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