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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56.借名登記 vs. 讓與擔保 (5)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一) 當事人真意解釋:如果~甲有將A房地所有權終局地移轉予乙之真意

1. 「讓與擔保」有使債權人終局地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真意

如果當初甲、乙作了如此複雜安排的真意是:一旦甲沒錢還清債務,即以A房地所有權用以清償對乙的借款,這可就不是單純的「借」用乙的名義之「借名登記契約」了。

同樣的,咱們還是應該把砂鍋打破,認真的解析~如果甲有意讓乙終局取得A房地所有權,那麼,三方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會如何安排及演變呢?

應說明的是~即便是「讓與擔保」,在甲將A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時,甲並沒有使乙立即、終局取得A房地所有權的意思,而是要等到甲對乙之債務屆清償期,且甲無力還款時,乙方可取得A房地所有權以抵償甲對乙之債務。
同時,除了擔保目的外,乙就A房地沒有處分權,自然不得在未經甲同意之前提下,擅自處分A房地,包括設定抵押權。

又,試想:如果妳 (你) 是甲,雖然欠乙117萬元,但A房地的價值可是有800多萬元呀!即便扣除A房地原有的抵押債務600多萬元,仍然超過乙的債權額甚多。

在此前提下,甲還會「委任」乙以A房地抵押借款嗎?

不會吧!如果甲、乙又同時作了委任借款的安排,實在是多此一舉。
甲只需要想辦法趕快清償對乙的債務,以取回A房地所有權。
假設很不幸的,甲真的還不出錢,依讓與擔保契約,乙便可取得A房地所有權以抵償甲之債務。
當然,在此同時,乙必須和流押契約一樣,負有清算義務,也就是扣除A房地原有的抵押債務及自己的117萬元債權之後,將餘額返還予甲。

2. 甲、乙、銀行之三方法律關係分析

綜上可知,倘若甲、乙之真意是「讓與擔保」,其實乙只要等著清償期屆至,看看甲是否能按時還款即可;反正已有擔保品A房地在手,實在不用擔心、更不用大費周章的以A房地抵押借款。

而今,事情的發展卻不是這樣的!(待續)

 
關鍵詞 房地所有權、讓與擔保、借名登記契約、債權人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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