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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借名登記 vs. 讓與擔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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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上一篇談到如何認定及解釋當事人之真意,同時提到了~如果甲、乙間的法律關係真如甲所主張,係屬「借名登記」,那麼,甲請求乙返還其上存有8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A房地所有權,對甲來說,會不會很不利呢? 這就來沙盤演練一下。 甲、乙間之協議不論是解為「讓與擔保」或「借名登記」,之於第三人而言,登記名義人乙即為法律上所有權人。 緊接著,甲主張:借名登記之目的已經達成,因而請求乙返還A房地所有權。 其實~並不會!沒什麼麻煩的。 各位不會天真的以為~乙向銀行貸款,理所當然地是由「乙」還款,以清償自己的債權吧? 再說了,既然甲「委任」乙向銀行借款,如果甲賴帳不還,乙因而償還的貸款乃屬民法第546條所定之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乙可依該條規定請求甲償還之。 好了!再整理一下。 這對乙來說,會不會太沒有保障了呀?在設定抵押權時,乙可是消費借貸契約上的「借用人」(債務人),就算甲、乙「說好了」,由甲負責還款,但如果甲不還錢,銀行還是會來找乙算這筆帳的呀! 孩子!學了這麼久的法律,這個問題應該是輕而易舉的吧? 如果乙真如甲所請,將A房地所有權返還予甲,之後,甲不按時還錢,吃虧的是誰? 而且,從本則判決事實來看,A房地的市價超過乙貸得的款項。所以,一旦銀行聲請拍賣抵押物A房地,可以獲得完整的清償,乙對銀行所負債務也就因而消滅了。 綜上可知,如果甲、乙間的安排真的是「借名登記」及「委任」之混合契約,甲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返還A房地所有權,即便該筆840萬元的抵押貸款還未清償完畢,對乙的權益,沒有影響,乙不用瞎擔心,同時,這筆錢本應由甲償還。很公允的結果! |
關鍵詞 | 借名登記、所有權、債務人、抵押人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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